问题 | 偶尔被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家暴吗 |
释义 | 实际中,家庭成员之间偶尔的打闹、争吵,未给对方造成人身自由、身心健康等方面的侵害,属于一般的争吵,不构成家庭暴力。 反之,只要给受害人的身体、精神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即会被认定为家暴。所以,只是偶尔或者经常性地遭受家庭暴力,不是构成家暴需要具备的条件之一,所以不影响家暴的认定。 并且,认定为家暴的可以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 1、身体暴力 (1)一方殴打另一方致死、致残、重伤的; (2)夫妻间经常性的拳打脚踢、咬、扇耳光等人身伤害或者羞辱行为; (3)妇女在孕产期间遭配偶殴打的; (4)由第三者介入对配偶的身体伤害行为等。 2、精神暴力 (1)冷暴力; (2)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经常性的威胁、恫吓、辱骂,造成对方精神疾患的; (3)以伤害相威胁、以损害家具、伤害动物、打骂孩子相恫吓造成对方精神恐惧、安全受到威胁等等。 3、性暴力 (1)经常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造成伤害后果的; (2)酗酒后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致对方不堪忍受的; (3)以暴力方式强行对配偶实施变态性虐待的行为等等。 一、民法典中家暴起诉离婚能马上生效吗 有证据证明发生家庭暴力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法院一般会准许双方离婚,但离婚判决并不是一作出后生效,法院一审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在15天内不起诉才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上诉权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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