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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法律效果有什么
释义
    债务人行使先诉抗辩权时,保证人暂不承担保证责任。直到强制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无效果前,保证人不负履行迟延责任。债权人不得以其对保证人之债权为抵销,抵销无效。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后,债权人可就剩余部分向保证人请求履行,此时保证人不得再次进行先诉抗辩。(一)由于先诉抗辩权具有延迟和阻止作用,因此,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受到阻碍,保证人暂时不承担保证责任。(二)在有效行使先诉抗辩权后,在强制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无效之前,保证人不负责任。(三)在此期间,债权人不得抵销保证人的债权,抵销无效。(四)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后,债权人已经强制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但未能完全满足债权时,保证人可就余下的部分请求履行。即使债务人的财产已经显着改善并且足以清偿余下的部分,保证人也不得再次行使先诉抗辩权。《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该内容由 左少林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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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7: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