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房产公证后,能转为共同财产吗? |
释义 | 问:我与贾某1993年元旦结婚。婚前父母为我购买了电视机、冰箱、摩托车等价值2万余元的嫁妆,贾某父母为他盖了一栋二层楼房用以婚姻。我们约定归个人,婚后财产共同所有,并进行了婚前。近日,我们夫妻因感情不和协商离婚,但对争执不下。 我认为经过8年余,我有权分得房屋一半。贾某不同意,认为婚前个人财产已约定归个人所有,并经公证不能转为。请问:我能分得该房屋一半吗? 答:最高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中规定:婚前的个人财产和双方各自所用的财物,原则上归个人所有。同时,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从来信看,你与贾某就原则上归个人所有的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已作书面约定,且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因此,在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你认为经过8年余,你有权分得房屋的一半的观点是错误的,尽管根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它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你们已经结婚8年有余,该房屋本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你们存在婚前财产归属之约定,故只能按婚前财产公证办。也就是说,你无权分得该房屋的一半。 一、婚前财产的判断依据有哪些 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以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取消了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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