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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救济权
释义
法律主观: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否则应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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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2/1 3:4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