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救济后行政强制措施是否需停止 原则上不停止,但又有特殊情况。 救济分为几种不同的形式: (一)行政机关救济: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求起行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行政复议) (二)司法机关救济: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不停止原行政行为执行,是指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题目中这句话是错的,因为特殊情况下,是可以停止执行的,如: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类型 根据使用场合和所追求目标的不同,并考虑到与行政强制的形式相对应,可以将行政强制措施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或形态: 1、执行性强制措施; 2、即时性强制措施; 3、一般性强制措施。 还有行政强制措施包含两类: 1、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如人身管束、收容审査; 2、对财产的限制,如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