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上市公司必须经过国务院核准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开业三年以上且连续盈利;持有股票面值达1000元以上的股东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财报无虚假记录;其他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条件。上市公司有以下要求: 1. 股票必须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 公司股本总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 开业时间需在三年以上,且最近三年需连续盈利。原为国有企业改建而设立,或者在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 持有股票面值达到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需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若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则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需达到10%以上。 5. 公司在最近三年内不得有重大违法行为,其财务会计报告不得有虚假记载。 6. 还需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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