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房屋拖欠物业费的依然可以过户。物业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非同一法律关系,合同中无相关约定的当事人无权将补缴物业费作为交房过户的条件,双方应当严格按照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买受人没有义务支付房屋交付前的物业费,只对入住后即房屋交付后的物管费承担缴纳义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