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要法律规定吗? |
释义 |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解除权受1年除斥期间的限制,期限届满后,解除权消灭,当事人无权再行使解除权。 一、民法典563条的解释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系新增条款。关于解除权的时限规则,在保留原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新增一款,规定解除权因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而消灭。该规定旨在保护交易的稳定性,并激发解除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的意识。 二、除斥期间时间多长 除斥期间是法律上对某项民事实体权利依法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这个期间没有行使相应民事权利的,该民事权利在法定的除斥期限届满时就会被消灭。除斥期间有几年是根据不同的情况而有所不同的,例如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其时间为撤销权后的五年。 三、保险法解除权的时间限制 合同解除权作为形成权,在性质上都属于除斥期间,解除权于预定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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