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务车辆维修保养管理制度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总公司车辆之调派由总务课负责,由各场所现场负责人调派之车辆管理则由专属司 机或该保管人负责,并应将其姓名由各现场单位报备公司。凡车辆之规费缴纳、检 验、保险、换照等业务及各项资料,统由总务课负责及保管,必要时其它单位得配 合协助处理。 二、保管人(专属司机)之职掌: 1. 每日作好车辆检查与保养维护。 2. 下班后应将车辆停妥于指定场所,并将车门锁妥后,其车钥匙交总务单位或各 场所现场负责人(专属司机应自行保管)。 3. 每日核对《车辆使用记录表》上登录之里程数与实际使用之里程数(主管公务座 车除外)是否相符,并填制《汽车使用记录月报表》,《保养修理记录月报表》及《机车使用记录月报表》,次月五日前将各月报表影印报知总务课主管核阅 ,有异常使用情况者,由总务课主管向上级呈报。 三、申请使用公务车依下列程序办理: 1. 除由公司配给汽、机车之专属人员外,任何员工因公务需要使用汽、机车时, 均应先行填妥《车辆使用申请单》,呈其直属部门协理级(含)以上主管或现场 负责人核准并会总务单位主管后,由车辆保管人交付使用。 2. 非因公务需要借用公务汽、机车时,由经理级以上主管或现场负责人核转执行 副总核准后,由车辆保管人交付使用。 3. 借用主管公务座车时,须另先经该主管签名同意后再按本案第1点之规定申请 后,始可使用。 四、车辆使用规定: 1. 严禁酒后驾车。 2. 驾驶者应具备驾驶执照,于行驶前作妥基本检查,行驶后应保持车辆清洁,并 随时反应车况之异常处。 法律依据: 《车辆维修保养与管理制度》 第三条 车辆维修与保养实行统一管理,定点维修与保养。定点厂家从采购的厂家中择优选定两家。 第四条 后勤负责公司车辆维修与保养管理。 第五条 驾驶员职责(一)日常检查、保养、维护,确保车辆安全驾驶;(二)定期对车辆进行清洗,保持车辆内外清洁;(三)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四)车辆需要维修与保养的,提出维修与保养申请,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五)负责车辆年检。 第八条 车辆维修与保养按照“先申请批准后维修”的原则进行。未批准同意的,驾驶员不能擅自对车辆进行维修与保养。 第九条 车辆维修保养程序(一)驾驶员提出维修或保养报告,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二)车队长对车辆维修保养项目进行现场核实,确定维修与保养项目,并签署意见;(三)后勤专责会同车队长一道对车辆维修保养项目询价,按照质优价廉的原则,提出维修保养厂家与维修保养金额的初步建议;(四)经车辆使用领导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审批;询价金额超过5000元的,报总经理审批。(五)驾驶员持《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到定点厂家维修或保养;(六)车辆维修或保养完毕,驾驶员验收合格后,对所用材料、工时费等在维修清单上予以签字确认,更换的零配件交车队长查验并登记保管。属大修的,还需车队长签字。 第十条 车辆在维修或保养过程中,遇到超出《车辆维修保养申请》确定的维修范围的,驾驶员应及时按车辆维修保养程序的规定办理报修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车辆在外出途中或异地发生故障等特殊情况下需维修或更换零配件的,应及时通知后勤,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返回单位后,驾驶员应按程序补办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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