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县级政府在职权范围内出台文件的,是合法的。以县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以县人民政府部门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城乡建设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