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受理条件:外省市户籍公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或已办理退休手续,来郑居住满6个月,成年子女均为郑州常住户口(已注销户口的现役军人、出国定居人员除外)且至少一人为郑州市常住户口,在郑具有本人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产权住房的,可以申请在郑落户;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应提交的材料:1.书面申请;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男性不满60周岁、女性不满55周岁的,还须提供退休手续);3.能够证明申请人全部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个人档案等),以及在郑成年子女的居民身份证;4.申请人《郑州市居住证》;5.落户地居民户口簿;6.房屋产权证明;7.房主、户主同意落户声明;8.能够证实房主与落户人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能够系统查询的免予提交);9.随迁未成年子女的,提交该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