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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继承公证在哪里申请
释义
    一、继承公证在哪里申请
    公证当然要找公证处办,办理遗产继承权公证,遗产为动产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财产地公证处管辖,遗产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管辖。
    出证,是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依法制作,出具公证书的活动。
    (一)出证条件如下:
    1、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设立遗嘱、继承遗产、收养子女、提存等)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1)行为人员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社会公共利益。
    2、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1)该事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该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
    (3)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
    3、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其签名、印鉴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文本公证,其文本内容应当与原本完全一致。
    4、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
    (2)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二)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由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公证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出证。
    (三)公证书应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
    1、公证证词中注明的文件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2、公证书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
    3、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在少数民族聚属或者多民族共同属任的地区,除涉外公证事项外,可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4、根据需要或当事人要求,公证书可附外文译文。
    5、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
    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6、公证书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应由承办公证处送有关部门认证,并代收认证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继承公证的作用是什么
    继承公证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按法律规定,确定其继承人的程序,其意义就在于确认继承人法律地位,证明继承人继承权的合法性,以及继承过程和结果是否合法,一般继承公证针对的是不动产和存款,通俗来说,像现金或动产继承不需要办公证,继承人协商即可,但如果像房产,银行存款等,没有公证书,你房子过不了户,银行存款取不出来(你不知道密码时候)。
    受理继承或遗嘱公证后,尤其在审查当事人提供的遗嘱,或为当事人起草遗嘱时,必须明确合法的遗产范围,避免当事人错误处分不属于遗产范围的其它财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合法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它合法财产;由于法律水平参差不一,公证人员对“公民的其它合法财产”所含范围的理解极可能与法律规定相悖,作者在这里也很难用文字一一罗列其它合法财产,我们不妨使用排除法,只需了解哪些财产不属继承范围即可。
    三、哪些是不被继承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不能被继承的财产及财产权利有:
    1、被继承人的人身权、政治权利。
    人身权利包括: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劳动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生命健康权、受教育权、休息权等。
    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权,宗教信仰自由权,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权,担任领导职务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权利被侵犯取得的赔偿权等。
    2、专属于被继承人本人的财产权利。
    包括:(1)国家、集体财产的使用权,包括:公共财产使用权、自留山、自留地、鱼塘、果园、滩涂、水流、牧场、草原等的经营权以及宅基地的使用权;
    (2)承包权、房屋租赁权、雇佣合同中的劳务权、财物代管权;
    (3)继承权、受遗赠权、劳动工资权等。
    3、不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
    (1)国家、集体的财产;
    (2)被继承人生前已处分的财产;
    (3)被继承人配偶的财产、婚前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部分;婚姻存续期间约定为配偶的财产;被继承人与家庭其他成员的共同财产;死者家属的抚恤发给金、生活补助费;被继承人的人身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受益人的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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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3: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