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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体现的是什么原则
释义
    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体现的是程序正义原则。“任何人都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是自然正义的基本精神,其实质在于保障法官的中立性和判决的公正性。这一规则在普通法中的地位非常重要,以至于柯克认为它应凌驾于议会法律之上。将自然正义的上述规则应用于行政领域,将法官改换成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就形成了避免偏私,保持行政中立原则。这是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提出的最低限度的要求,是程序正义原则的基石。任何人都不得采用非法手段达到政治目的,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是程序正义在具体案件中的生动体现。一、那么程序正义原则有什么意义:1、在于推动司法程序公正合规,同时反思并修正提高执法程序的细节,从而在执法过程中保障每一方的合法权利。2、在于使得任何一个执法者,在执法时不能仅仅想着平息眼前的案件,而是应该以合法的方式对待任何一个被执法对象。因为,今日手握权力的执法者,明天也有可能成为被执法的对象。3、作为一个具有社会属性的人,站在自己利益考虑也未尝不可。但作为一个法律人,或眼光更长远一些对社会公平和正义有追求的人来说,站在一个公正中立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可能对改善我们以及子孙后代将来生活的社会环境有更大意义。以上就是关于“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体现的是什么原则”问题的全部回答了,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体现的是程序正义原则,程序正义原则也是行政法的标志性原则,该原则是在行政权急剧扩张的现代社会背景下,普通法院将起初用以规范司法权的自然正义原则适用于控制行政权,并根据行政行为的特点加以调整。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5.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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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2: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