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这里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是危险行为。高速公路是专供车辆高速行驶的道路,保证畅通无阻才能使高速公路发挥其高效能作用。任何车辆的无故停滞,都会影响高速公路的顺畅,并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高速行驶,还会造成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如果在高速公路上随意拦截正在高速行驶的过往车辆,同样也会给高速公路的畅通造成影响甚至带来严重的后果。实践中,有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后,不是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和采取立即报警的方法,而是拦截过往的车辆求援;还有的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要求搭乘等等,这些行为都是非常危险的。为保障高速公路的通行安全,应绝对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行驶的车辆。二是,没有特殊的情况,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行驶的车辆进行检查是不允许的。高速公路是国家投资建设的公共道路设施,是由国家和当地政府进行统一管理的,需要进行收费或检查的,都在适当的地点设置了收费站和检查站。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其他任何地段设置关卡,对正在行驶的车辆拦截检查。实践中,有些地方在未经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或者当地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设立关卡,对正在高速行驶的过往车辆任意拦截检查并收取费用。这种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也给国家对高速公路的统一管理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