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签了合同没按时交货的,则交货的一方构成违约,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交货方迟延交货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货的;或者由于其迟延交货的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则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而且可以在解除合同后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