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期徒刑新规定是怎么减刑的 |
释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有明确规定,根据刑期不同分为一年、一年六个月和两年。悔改或立功表现可以获得减刑,但减刑幅度有限,最多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对于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可以不受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 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拓展延伸 有期徒刑新规定下的减刑条件和程序 根据有期徒刑新规定,减刑条件和程序发生了一些变化。根据新规定,被判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申请减刑。减刑条件主要包括犯罪行为的性质、犯罪人的表现、刑满释放前的表现等。减刑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和决定等步骤。申请减刑时,犯罪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查。最终,减刑决定由相关法律机构做出。新规定的出台旨在更加公正地对待有期徒刑犯罪人,并为其提供更多的减刑机会,以便更好地促进其社会重新融入和改造。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减刑条件和程序发生了变化。犯罪人可以根据犯罪行为性质、表现和刑满释放前的表现等条件申请减刑。减刑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和决定等步骤。新规定的出台旨在更加公正地对待有期徒刑犯罪人,并为其提供更多的减刑机会,以促进其社会重新融入和改造。这一变化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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