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成立两个账户,一个是统筹账户,一个是个人账户。其中个人缴纳的部分,入个人账户,用于个人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的自付部分。单位所缴纳的费用进入统筹账户,主要用于住院报销事项,统筹账户并不属于个人,所以在医保卡上仅显示个人账户部分,并不显示统筹账户部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