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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追偿难之对策
释义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追偿难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及追偿管理的宣传力度,对有意逃避偿还救助基金垫付款的行为予以曝光;向社会公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制度、程序、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网址等政务信息,使社会公众更多地了解救助基金的运作,以此寻求社会各界对救助基金的支持与关心。二是审查垫付情况。法院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主动审查事故受害人是否存在接受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情况,如果存在救助基金垫付情况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部门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三是完善联动机制。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通过建立公安、法院、检察院以及保险公司等部门参加的救助基金追偿执法联动联席会议等制度,开展经常性的信息互通、工作交流,定期报告救助基金垫付、肇事者不履行、逃避偿还义务等情况,协调解决救助基金追偿中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以维护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正常运转。
    一、交通事故医疗费如何垫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第三十一条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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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22:3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