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房证明要哪些材料 |
释义 | 1、无房证明一般去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区级开具。本市户籍居民开具无房证明,可以直接在房管局办事大厅开具。无房证明证明的明显是没有房屋,在开具无房证明直接去房管局开具即可,而在农村开具无房证明须村委会、乡镇政府等出具证明,然后到县房管局办事大厅盖章或者换取新的凭证。 2、本地户籍家庭要办理无房证明,出具个人无房产证明,不需要介绍函。申请人只需要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便可在就近的各区房地产档案对外服务点办理该项业务。也可以委托他人查询。 3、受托人应当出具载明查询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委托资料是外文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4、需要携带的手续要根据您需要出具证明的单位要求来确定,如果对方单位只要求开具您个人的无房证明,那么只需要您本人携带身份证到场办理。如果需要出具您夫妻或者全家的无房证明那么就需要夫妻双方的一人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到场办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