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1、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间起诉致财产保全解除,引发赔偿诉讼。 2、保全措施不完备,致使财产保全落空。 3、申请财产保全过限,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保全措施不当致使判后无法执行。 防范财产保全风险的主要措施: 1、加强对被保全财产的监控,防止债务人转移、处分保全财产。 2、合理确定申请财产保全范围。 3、督促人民法院确保财产保全符合法定程序手续。 4、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 5、针对不同的被保全财产,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第(四)项叫兜底条款,又称弹性条款,指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不配合,且不在前三所列范围之内的行为,人民法院视情节轻重,可以决定是否对该单位采取强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