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导致商标专用权的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1、随意转让商标; 2、不规范使用,随意变更字体图案; 3、法定代表人注册公司使用:该现象广泛存在于中国的各级城市,尤其在县级地区特别普遍。法人代表注册的商标,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由公司一直在使用。假如公司是由多个股东出资成立并运营的,那商标就存在极大的隐患; 4、超范围使用,超范围使用,也是企业在日常商标使用过程中极易犯的错误。商标使用应该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商品项目使用,超范围必须重新注册,没有注册的情况下不能作为注册商标使用; 5、许可不备案,很多企业商标权属不清,有公司注册的,有老板注册的,还有下属机构注册的,不论谁注册的,都在用,但却没有明确的许可。企业认为这是左手倒右手的事,但从法定权属的角度,这些都是没有证据证明的。在没有利益纠葛的时候风平浪静,一旦产生利益纠葛的时候,那就百口莫辩了; 6、公司搬迁不变更地址,绝大部分申请人认为,商标注册证上面的地址无关紧要,地址发生变更的时候往往不会想到要去把商标注册地址一并变更。商标地址不变更最大的隐患就在于:假如有人对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而商标注册证上的地址是旧的,那就无法收到国家商标局寄送的相关材料,那就无法限期作出答辩,导致商标被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二十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