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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使用税缴纳对象具体有哪些
释义
    一,土地使用税缴纳对象具体有哪些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例如:几个单位共有一块土地使用权,一方占60%,另两方各占20%,如果算出的税额为100万,则分别按
    60、20、20的数额负担土地使用税。
    三,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
    从2007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机构的用地也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特点
    1、对占用土地的行为征税
    2、征税对象是土地
    3、征税范围有所限定
    4、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纳税人计算土地使用税所依据的占地面积按照以下顺序核定:
    1、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证上记载的用地面积;
    2、土地使用费登记证(或通知书)上记载的征收面积;
    3、相关的房地产权属资料、合同记载的用地面积;
    4、建筑面积÷楼房总层数;
    5、建筑面积÷容积率。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缴纳期限
    1、城镇土地使用税从取得产权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征。
    2、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两期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半年结束后次月的申报期内。纳税人选择一次性缴纳全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为上半年结束后次月的申报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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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6:1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