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宗旨,兼顾“国家税收收入”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纳税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提供纳税担保的,若与“实际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相同,不被继续加收滞纳金,则无损“国家税收收入”;若有异于“实际缴纳税款及滞纳金”,而被继续加收滞纳金,必将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