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为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改善人才住房条件,吸引和留住更多优秀人才在我市创新创业,根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发展若干政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法律依据: 《济南市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发放实施细则》 第三条 补贴对象。本细则补贴对象包括: (一)驻济企业就职且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认定的A、B、C、D类高层次人才; (二)驻济企业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 (三)驻济高校新引进的全球TOP200高校毕业的博士研究生; (四)驻济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市属及各区 (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县事业单位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本细则所称企业,是指济南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他经济和社会组织。 第四条 补贴条件。第三条第 (一)项的人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17年5月(含)“人才新政30条”政策出台后,申请家庭(含申请人、配偶及未满18周岁子女,下同)在济购买且拥有的唯一住房(不含购买直系亲属住房); 2.购房之日前3年内申请家庭在济无其他住房登记信息和住房交易记录。 第三条第(二)(三)(四)项人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人与企业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事业单位申请人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具有组织部门下达的任命文件,上述人才均需在济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2.申请家庭购房时间需在2019年9月(含)“双创19 条”政策出台以后,且住房网签时间在申请人毕业5年内; 3.所购住房为申请家庭在济拥有的唯一住房(不含购买直系亲属住房); 4.购房之日前3年内申请家庭在济无其他住房登记信息和住房交易记录。 本细则所称申请家庭在济其他住房包括: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已办理网签备案的住房、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已通过房改审批但未登记确权的住房、已享受货币拆迁政策未满3年的住房、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