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迁户口的手续是可以由依法授权或委托的代理人代办的。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应当办理相关的迁移手续。且当事人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代为办理的,需要出具代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委托书。 法律客观: 《户口管理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户口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