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人民 检察院不批捕 的判决如下: 1、检察院 不批准逮捕 ,公安局就不能逮捕,法院也就无权判决。 2、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3、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