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案件到检察院之后,只要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就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如果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是为了批准逮捕,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由公安局取保候审。等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后,继续移送检察院批准逮捕。 如果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由公安局办理取保候审,但是此种情况需要公安局同时告知检察院。 如果送到检察院是为了提起公诉,那么取保候审的手续就由检察院办理。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