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处罚的罚款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除了明文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的小额罚款,其他罚款均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一、违停我可以去指定的交警队处理吗 违章停车没有强制要求要到指定的交警队交罚款,但要到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以不超过200元的罚款,可以当场作出罚款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作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无异议的; (二)对机动车驾驶人当场作出50元以下的罚款决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