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父母出资自建房登记在女方名下离婚女方有份吗 |
释义 | 婚前男方父母出资自建房,并且登记在女方个人名下的,一般认为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配。若是婚前女方父母出资建房,并且只登记在女方个人名下的,一般认为属于对女方的赠与,离婚时一般也属于女方所有。 一、女方父母婚前给女方买房是婚前财产吗? 女方父母婚前付首付款,并且登记在女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一般归女方所有,但是共同还贷部分与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是女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但是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且婚后共同还贷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结婚之前女方购买的房子离婚后能分割吗? 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子,并且登记在该方名下的,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后不会分割。但是如果在结婚后于房产证上加上女方的姓名的,视为男方对女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协商处理,无法达成协议的,由法院判决。 三、婚前支付的房款婚后才拿到产权证的,离婚后房子归谁 1、夫妻一方用个人财产在婚前买房,并在婚后办理产权登记,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房产,不属于共同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只要房屋买卖行为发生在婚前,并且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房屋登记在买房人个人名下,就应当以婚前个人财产处理。 2、对于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还贷,并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房产; 法院一般会判决该房产为登记一方财产,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婚前买房婚后加名,可视为夫妻对婚前财产的归属重新进行了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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