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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安纪检委的职责范围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1、监督检查全市公安机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全市公安机关的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2、协助市局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建立健全具有公安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3、对全市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队伍纪律作风建设进行调研、分析和指导。
    4、拟订全市公安机关反腐倡廉和队伍监督工作规章制度,督促市局各职能部门制定廉政、勤政方面的规章制度,开展公安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和公安廉政文化建设。
    5、查处干部管理权限内的领导干部、公安民警违法违纪案件及领导批办的违法违纪案件。
    6、受理对全市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违反党纪行为的控告,受理全市公安系统党组织和党员不服党纪处分的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7、负责全市公安机关的警风建设、效能建设,组织协调开展接受民主评议行风工作、队伍专项整治工作,查办纠风案件、效能案件。
    8、指导、协调全市公安系统纪检监察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六十五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
    (三)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
    (四)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
    (五)违反规定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
    (七)违反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的;
    (八)违反规定限制他人出境,或者不按规定解除出境限制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任何个人和单位依法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职务犯罪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人民检察院对于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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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12:4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