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进口商品标识规定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必须有中文标志。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的标识应有以下九种: 1、产品要有检验合格证。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厂址和联系电话。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也必须有中文标志。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也应当予以标明。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或失效期,包装食品一般都应标明生产期、保质期和保存期。 5、对于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要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6、已被工商部门批准注册的商标,其标志为“R”或“注”。 7、已被专利部门授予专利的,可在产品上注明。 8、生产企业应在产品或其说明、包装上注明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我国现行标准分四级“即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HB)、地方标准(DB)、企业标准(QB)。” 9、已取得国家有关质量认证的产品,可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相应的安全或合格认证标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有效实施各项贸易措施,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实施优惠性贸易措施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不适用本条例。具体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 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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