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不能办理涉外协议离婚的情况:1、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出国人员之间离婚,要求在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2、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均取得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合法居留资格、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3、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后,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和结婚登记时的信息不一致又不能书面证明变动原因的;4、一方当事人无法通过中文语言表达其真实意愿,又没有第三方做中外文翻译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