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刑事扣押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公民的不动产或者是冻结其他财产的时间不能超过三年。此外,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扣押的流程如下: 1、在侦查活动中确定需要扣押的物品、文件; 2、制作《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份,注明扣押物品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征、来源等; 3、由被扣押人(交物人)、见证人、侦查人员在扣押物品清单上签名; 4、集中妥善保管扣押的物品、文件; 5、随案移交扣押物品、文件的,制作《随案移交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由移送人、接收人签名; 6、处理、销毁扣押物品、文件的,制作《处理、销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并由执行部门出具销毁清单及证明文件; 7、发还扣押物品、文件的,制作《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由领物人、执行人签名; 8、无人认领发还物品的,呈请批准上缴国库,并由接收部门出具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