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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证处什么时候成立的
释义
    

法律主观: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 民事法律行为 、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同。前者是在发生民事争议之前,对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借以防止纠纷,减少诉讼。它不能为当事人解决争议;而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则是在发生民事权益纠纷并由 当事人起诉 之后进行的,其目的是作出裁决。以下是北京最新公证办理流程: 1、持身份证件在会员登记处登记。 2、凭会员编号在咨询台领取排队编号。 3、等待叫号。 4、持会员编号条面见公证员。 5、填写公证申请表。 6、公证员审查申请表及您提供的相关材料。 7、确认受理您的申请后持受理通知单到收款处交纳公证费。 8、将交费收据第四联交公证员,保留第三联作为领取公证书凭据。 9、持交费收据第三联及受理通知单在出证日到发证处领取公证书。
    

法律客观:
    


    公证处是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有关规定改制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二)有固定的场所;(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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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5: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