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通常情况下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的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 如果被告离开住所地,需要确定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点除外。如果被告在当地办理的居住证,并且被告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外情形:1、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失踪,原告穷尽多种手段没有找到被告,原告的经常居住地对婚姻案件有管辖权。2、如果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要是被监禁一年以上的,由被告监禁(监狱)当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