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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委托代理终止的例外是什么
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一、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所谓被代理人取得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原来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现在已满18周岁,取得了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成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或是虽未满18周岁但已满16周岁并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法律上将其视为成年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一旦由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权和指定代理权就归于消灭,法定代理关系随之终止,代理人不得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也不再替被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关系是以不可转移的身份关系为前提的,不论是被代理人还是代理人死亡,都使代理关系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所以,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将会导致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关系的终止。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同前面讲到的委托代理终止的原因一样,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则法定代理权或指定代理权丧失。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二、委托代理终止的例外的适用
    民法典中第174条规定是建立在第173条第(四)项后段“被代理人死亡,代理权消灭”这一逻辑基础之上的。从第173条可知,这一规定并不合理,被代理人死亡并不能导致代理权消灭。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被代理人死亡,后续的代理行为一直有效,根据诚信原则,如果代理人根据授权行为明知或应知一旦被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就不希望代理人继续实施代理行为的,代理权应当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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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8:3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