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
释义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适用范围包括:组织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争议、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争议、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的争议、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的争议,以及其他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争议。 法律分析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适用范围,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拓展延伸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适用范围及其适用条件是什么?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适用范围广泛,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劳动保护等方面的争议。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争议双方为劳动关系、争议具有特定性、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等情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适用范围还涵盖了各类用工形式,如劳务派遣、临时工等。同时,争议双方的属地、劳动合同约定、法律法规等也对适用范围产生影响。因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适用范围及其适用条件是多方面、多因素综合考虑的结果,确保公正、合法、有效地解决劳动争议。 结语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劳动保护等方面的争议。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争议双方为劳动关系、争议具有特定性、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等情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适用范围还涵盖了各类用工形式,如劳务派遣、临时工等。因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适用范围及其适用条件是多方面、多因素综合考虑的结果,确保公正、合法、有效地解决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法生效时间】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三条 【仲裁审理时限及先行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九条 【仲裁申请的受理和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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