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起诉离婚对方不在家外出打工怎么办? |
释义 | 离婚案件中,如果对方不在家外出打工,可以通过邮寄传票并通知对方回到管辖地法院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夫妻一方外出打工时,一般由被告地法院管辖,被告地包括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离婚案件的缺席判决存在难以认定感情破裂、离婚目的识别困难和子女抚养问题处理难等弊端。因此,在日常生活中,通过多种方式确保送达程序的完成对于离婚案件非常重要。 法律分析 一、起诉离婚对方不在家外出打工怎么办? 起诉离婚对方不在家外出打工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来送达传票,并且通知对方回到管辖地法院来进行一定的处理。夫妻一方外出打工的,起诉离婚时一般由被告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地包括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依据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离婚案件缺席判决存在哪些弊端? 1、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认定难 缺席审理时,由于被告未到庭,法官不能通过听取双方的陈述、辩论并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往往夸大其词,甚至杜撰一些不实的事实来证明夫妻感情不和,法官仅凭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确实难以判断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2、离婚的目的识别难 缺席判决,特别是公告送达而缺席判决的离婚案件,对解除一些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也为一些当事人为达到借假离婚而规避法律的目的,这种现象不能不引起重视:有的夫妻为逃避债务,一方外出,另一方则慌称其下落不明而提出离婚;有的夫妻为规避计划生育,在女方怀孕外出躲避后,男方以女方下落不明为由提出离婚,致使离婚是假,规避法律是真。 3、子女抚养问题处理难 缺席审理时,夫妻双方不能就子女随谁生活及抚养费的承担等问题进行协商。当原告不同意抚养子女时,对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的,若判决由原告抚养,而被告又下落不明,对原告来说是不轻的负担,且对原告不公平;若判决由被告抚养,而其又下落不明,这等于一纸空文,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护,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法院处于两难的境地。 日常生活当中,现在很多离婚类型的案件都是通过不同的方式来完成的,即使是其中一方当事人不在家里,外出打工,也是可以通过游戏等多种方式来完成送达的程序的,这点非常重要。 结语 在起诉离婚对方不在家外出打工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邮寄传票并通知对方回到管辖地法院进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然而,离婚案件缺席判决存在一些弊端,如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难以认定、离婚目的识别难以确定以及子女抚养问题处理难等。因此,在处理离婚案件时,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是至关重要的。无论当事人是否在家外出打工,都应通过合适的方式完成送达程序,以确保公正和公平的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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