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缓刑三年开黑车超员犯什么罪? |
释义 |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为先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以上内容可知,校车超载违反法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特别将“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均列为责任主体,这意味着校车客车出现严重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时,将不再仅仅追究驾驶员的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及管理人将视具体情况被追责。一旦发现有车辆超载,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将会被追究刑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 1、危险驾驶罪的主体 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申领驾驶证的最低年龄为18周岁的身体符合要求的自然人。 2、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特征 危险驾驶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行为对某种法益存在一种潜在的威胁,是一种状态,并不需要一定有危害结果的产生。行为人是对自己行为的一种放任的心理状态,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存在着一种间接故意,因为就行为人本身来说他一定知道他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结果,但是他却希望或者放任此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3、危险驾驶罪的客体 危险驾驶罪侵犯的法益是公共交通安全。公共交通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健康和生命以及公私重大财产安全和良好的公共交通秩序。它是以公众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的侵害或者危险为内容的犯罪,注重行为对“公众”利益的侵犯,并不要一定要有危害后果的产生。 4、危险驾驶罪的客观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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