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首次执行案件、恢复执行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案件等执行实施类案件主要是法院运用强制执行权实现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的过程,而执行异议案件、执行复议案件、执行监督案件解决的是法院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等事项,执行协调案件和其他执行案件主要是法院之间、法院与其他机构之间处置特定执行问题的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二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