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海取水许可法律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一、北海取水许可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 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修订)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二、北海取水许可办理受理条件 取水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遵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应当遵守地方人民政府间签订的协议。取水后不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取水、退水布局合理。取水不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通过。 三、北海取水许可办理材料 1、取水许可申请书;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报批稿); 3、技术审查意见; 4、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的,提交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或承诺书; 5、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文件;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四、北海取水许可办理地点 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道177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市行政审批局34号、35号交通水利城管咨询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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