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立案受理。 原告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交诉状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诉状和证据复印件。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即受理,并办理有关备案手续。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收到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原告。 二、庭前准备。 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五日内将起诉书复印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被告。 被告应诉后,应当将开庭传票送达原告。 法院应当依法传唤双方,准备开庭,如通知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调查必要证据、通知合议庭成员、主持庭前交换证据等。 对于当事人,首先,当你或者你的单位被起诉时,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你或者你的单位应当依法应诉,并在收到起诉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书和复印件,并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内提交相关证据。 其次,要做好出庭参加诉讼的准备,按照人民法院的传唤按时参加庭审。 三、开庭审理。 庭审中,书记员首先宣布法庭纪律,法官查明当事人出庭情况,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庭审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或判决。 法院调查主要是在法官的领导下,查明案件的事实,当事人在这个阶段应当充分证明和质证。 法院调查结束后,法官根据案件情况总结案件重点,审理转入辩论阶段。 辩论阶段,当事人可以围绕案件重点阐述自己的观点,充分行使辩护权。 法院辩论结束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可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一般由法官在法庭上作出判决。 案件复杂不适合法庭判决的,定期作出判决。 四、上诉。 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当事人不服民事的,行政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五日,裁定为十日;不服刑事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裁定为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