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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案件终止调查的情形包括哪些?
释义
    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体检机关以上负责人准许,终止调查:
    (一)无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做法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丧命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当一项行政案件受理之后,各部门会开始进行相应的调查,而在这一过程中,当出现某些情形时行政处罚程序会终止调查。没有违法事实时的终止调查是指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没有违法事实,再无继续调查的必要,更强调案件程序方面的规定。调查取证的程序: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国家机关调查取证的,调查人应当出示证件,取得被调查人的配合,制作调查笔录,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调查取证的主体有律师、公安机关、检察院等。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
    (1)受理案件。执法人员在巡视检查中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反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应当立案处理;
    (2)调查取证。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3)审理决定。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及时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卷按程序上报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三十三条: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终止调查时,权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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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4: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