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限合伙企业在事务执行上有什么特殊规定 |
释义 | 有限合伙企业在事务执行上的特殊规定是,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来执行合伙事务。而有限合伙人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等行为不是在执行合伙事务。 一、什么是合伙企业? 1、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2、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4、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合伙人不干活怎么处理 根据公司法规定合伙股东不干活可以通过开股东大会来对股东进行除名,《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三、合伙人所欠的债务如何处理 合伙人债务的承担方式包括: 1、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第六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该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该企业提供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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