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行中追加夫妻另外一方为被执行人的法律程序 |
释义 | 执行中追加夫妻另外一方为被执行人的法律程序?是共同债务,在执行程序中能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没有离婚夫妻共同债务也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该法律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为原则,只要存在被执行人的配偶无法举证该债务是个人债务,法院可以依据上述法律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被执行人配偶负有清偿的义务。以上是关于执行中追加夫妻另外一方为被执行人的法律程序问题的分析和解答,相信您一定有了更深刻的了解。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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