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警示谈话属于行政处分中的警告。行政处分从轻到重依次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警示谈话是属于党组织内部的一种措施,与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各司其职,都是党组织对有问题的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措施。 警示谈话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提前打招呼、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如果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话,会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警示谈话是中共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基本处分种类,规定的有以下几种:(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警示谈话和提醒谈话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警示谈话是一种要求的谈话方式,所以被接受警示谈话的人一般是要在谈话的内容上进行回忆和回答的,并且要对自己回答的叙述的每一句话的说出说出的事情要负法律责任的,而提醒谈话,是在谈话过程中有掌握的事情,但是被谈话人没有说出来,而对他进行提醒的一种谈话方式,是有本质上区别的区别,就是警示谈话是更严厉的,而提醒谈话是一种调查式的谈话。 全面从严治党治警永远在路上。警营内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正不断引向深入,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新成效,全警上下正在形成一派风清气正的全新局面。 严密部署推动 把“两个责任”落到实处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在党委,监督责任在纪委。 过去的一年里,公安部党委主动担起主体责任,先后13次召开会议,专题听取党风廉政建设相关汇报,研究有关纪律审查、巡视、审计等工作。驻公安部纪检组以清晰的思路、扎实的措施,积极督促各级各单位党组织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指导和督促各级各单位纪检组织落实监督责任,切实把从严治党治警落到实处。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条: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