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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盗窃信用卡信息构成何种罪名?
释义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主旨是指对信用卡信息进行窃取、收买或非法提供的行为。该罪行可根据情况定罪处罚,包括银行或金融机构员工利用职务便利、数量较多、造成较大损失或其他较重后果等情况。
    法律分析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本罪定罪处罚:
    (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
    (2)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较多的;
    (3)窃取、收买、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致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
    (4)造成其他较重后果的。
    拓展延伸
    盗窃信用卡信息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盗窃信用卡信息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涉及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盗窃信用卡信息可能构成多种罪名,如诈骗、盗窃、电信诈骗等。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后果将决定刑事责任的程度。一般情况下,盗窃信用卡信息可能面临刑事起诉、刑罚和罚款等法律后果。刑事责任的具体程度将取决于犯罪的严重性、犯罪者的故意和前科记录等因素。法律对盗窃信用卡信息的犯罪行为持零容忍态度,以保护公众的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结语
    盗窃信用卡信息是一项严重的犯罪行为,涉及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盗窃信用卡信息可能构成多种罪名,如诈骗、盗窃、电信诈骗等。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后果将决定刑事责任的程度。一般情况下,盗窃信用卡信息可能面临刑事起诉、刑罚和罚款等法律后果。法律对盗窃信用卡信息的犯罪行为持零容忍态度,以保护公众的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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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16:2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