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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抵销权如何申报
释义
    破产程序下银行抵销权行使中的债权申报问题涉及到抵销权的行使方式。一般认为,银行抵销权的行使方式有三种:
    1、自助性地行使抵销权,即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之外,当事人意思表示(如通知)使抵销生效,如银行向客户发出通告并自助地行使合并账户权,英国、德国和瑞士等国有此规定;
    2、自动抵销,即两个相互独立的请求权,不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从其同时存在之日起便自动相互消灭,当事人不知道请求权的存在也产生抵销的效果,如法国、比利时、卢森堡、葡萄牙等采用这种抵销;
    3、判决抵销,即对两个互不关联的相互债权,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单方请求法院做出判决行使抵销权,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等国都有规定判决抵销制度。
    因此,在自主性抵销中,通知的意思表示是个关键性因素,它关系到抵销权的形式是否有效。在允许破产程序中行使抵销权的国家,破产法上的抵销的行使方式是如何的呢?有的人认为,抵销的行使方式需要意思表示,即破产债权人(银行)向破产管理人为抵销其对破产人所负债务的意思表示,是否发生抵销的效果,有赖于破产管理人的承认,破产管理人对银行行使抵销权有异议的,应当通过诉讼解决。
    一、债务相互抵销后的效果
    抵销发生债务清偿的效力,自债务抵销时起,双方互负债务按照抵销数额消灭。双方债务数额相等时,双方互负债务均归于消灭。但这种情况在实践中极为罕见,绝大多数情况双方债务数额不等,只能抵销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债务数额较小的一方债务消灭,债务数额较大的一方只消灭一部分债务,未抵销的债务仍须清偿。如果在协议抵销中,债权数额较大的债权人就未抵销的部分放弃债权,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又是自愿,可以允许。
    抵销的债务利息计算到抵销之日,抵销时未到期的债务,如系债权人提出抵销,可视为对期限利益的放弃,不再扣除未到期的利息。在协议抵销时,利息是否扣除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应扣除未到期的利息。
    二、抵销的要件包括哪些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3、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4、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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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6:1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