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姻无效申请人应满足哪些条件?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情形及救济手段。一、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如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未到法定婚龄。二、救济手段包括行政救济和民事诉讼救济,登记机关应撤销错误登记,受害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婚姻无效或撤消“欺诈”婚姻。 法律分析 一、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什么 1、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其中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二、对无效婚姻的救济手段有什么 1、行政救济,登记结婚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因登记审查不严而造成的无效婚姻,理所当然的应当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 2、民事诉讼救济途径,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消“欺诈”婚姻,法院在受理后,应审查无效情形,进行确认。 拓展延伸 婚姻无效申请的主体条件是什么 婚姻无效申请的主体条件是指符合一定资格条件的个人或团体,具备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根据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国家法律规定,主体条件可能存在差异。一般来说,主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婚姻当事人:即直接参与婚姻关系的配偶,可以是丈夫或妻子。2.特定利益相关人:例如,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或其他法律规定的具有合法利益的人。3.法定代表人:对于未成年人或被法律认定为无行为能力的人,其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其提出婚姻无效申请。4.法定机构:有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了特定的机构或部门可以代表公共利益提起婚姻无效申请。请注意,具体的主体条件可能因地区和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仔细研究适用的法律法规以确定具体的主体条件。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未到法定婚龄。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如近亲属和基层组织。救济无效婚姻的手段包括行政救济和民事诉讼救济。行政救济可由登记机关撤销错误登记,而受害方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主体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包括婚姻当事人、特定利益相关人、法定代表人和法定机构等。具体的主体条件应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研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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