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的表现形式之一,作为证据使用的话还需满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 1、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能证明案件事实真相; 2、聊天记录和案件事实必须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3、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合法性,由当事人按法定的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和律师按法定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